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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0  查看次数:
唐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财预[2015]62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需要,我局制定了《唐山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唐山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需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所有市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公用经费管理等有关政策。
(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
(三)厉行节约。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四)定额管理。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分类分档管理方式。依据机构人员编制、资产占用情况、履行职能职责等,建立“以标准定额管理为主、以专项公用经费补充为辅”的公用经费管理体系,在压减一般性专项公用经费基础上,定期调整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二章 基础信息库管理
第五条 基础信息库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等基础信息,是基本支出预算编审的基础,是支撑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基础信息库实行数据共享。机构人员编制信息来源于编制管理部门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来源于市人社部门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信息来源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基础信息库的信息资料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动态管理,及时维护。
第三章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第八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单位开支的用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遗属等的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规定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十条 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地方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据实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取暖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编制;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单位工资性支出的一定比例或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基本工资、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统筹财政补助和单位各项收入编制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零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单位收入情况合理编制,严禁自行设定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
第四章 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包括“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
(一)正常公用经费。根据正常公用经费特点分为定额方式安排的、按照政策规定比例计算的和据实安排的三大类。按定额方式安排的项目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策规定比例计算的项目包括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福利费、特需费);据实安排的项目包括水费、电费和取暖费。
(二)专项公用经费。根据专项公用经费性质,分为十大类进行管理:专项购置、专项修缮、工作调研、专项会议、工作业务培训、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宣传、专项印刷、办公用房租赁、其他专项十类。具体内容如下:
1、专项购置:反映单位购买计入固定资产的各种设备和专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2、专项修缮:反映单位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维修、维护费。
3、工作调研:反映单位用于与其职能职责相关的针对专项的业务进行调研发生的各种费用。
4、专项会议:反映单位按《唐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召开的会议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线路使用费等。
5、工作业务培训:反映单位按 《唐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举办的各类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6、网络运行维护:反映单位各类专业及办公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支出。
7、工作宣传:反映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发布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广告、宣传、报道;单位自己编辑出版杂志;制作宣传栏、宣传板和印刷宣传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8、专项印刷:反映单位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等印刷品的专项支出,其种类有报表类、书刊、培训资料类、其他类。
9、办公用房租赁:反映单位租赁的办公房屋、库房、场地等产生的费用。
10、其他专项:反映单位上述九个样未包括的专项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预算要在支出范围内规范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专项公用经费分类严格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规范执行;专项公用经费分类确定的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内容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已经编制到经济分类最末级的,不再循环细化,不属于正常运转方面的支出,不能列入公用经费预算。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程序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执行。市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一并提出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市直部门要及时将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传达到各预算单位,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具体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与项目支出预算一起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编入部门预算。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
第六章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市财政局参照当年预算草案,先行预拨预算单位的部分基本支出,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按照年初确定的预算,按月或季度均衡拨付。
第二十条 市直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或因机构划转、撤并、职能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预算执行一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确需追加和项目间、科目间进行调整的,按照《预算法》 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当年结余应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市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市财政局发布的《唐山市市级个人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唐山市市级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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