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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直接支付资金进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查看次数:
市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授权支付资金,而直接支付资金原则上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为进一步规范直接支付管理,现对公务卡先行结算垫付使用直接支付资金还款的事项规范如下:
1、差旅费:使用直接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差旅费的,单位职工可以使用公务卡先行垫付交通费和住宿费,经单位报销审批后,提供报销单和相关票据,收付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划入职工本人的公务卡或银行还款平台(代发工资户)。
2、劳务费:单位直接支付资金中发生劳务费支出,例如专家评审费费、讲课费、临时工工资等,需提供发放明细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财务章),将资金划入劳务提供者本人银行卡或银行代发工资账户,不能使用本单位职工个人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垫付。
3、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单位将直接支付资金中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直接支付给酒店等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能使用公务卡垫付。单位需在会议定点场所发生公务接待和会议费的,应提前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消费签单,统一结算,通过收付中心转账付款,不得使用公务卡结算。
4、教师培训费和版面费:学校将直接支付资金中的教师培训费和版面费直接支付给组织培训的单位和杂志社,不能使用公务卡垫付。
5、其他商品和劳务支出:单位直接支付资金中发生上述事项以外的商品和劳务费支出的,需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不能使用公务卡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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