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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二五”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冀教高〔2012〕36号)精神,保证我院各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唐山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院发〔2014〕90号)和《唐山学院教学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08〕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院级三个层次,主要项目有以下几种:
1.专业建设与改革类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品牌特色专业、重点发展专业、其他改革试点专业等;
2.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科竞赛等;
3.课程建设类项目:核心课程群、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
4.其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激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和建设,学院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院级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依托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为学院教育科学研究的项目投入相应建设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师资培训费等;
2.购置项目建设必需的文具、耗材、图书资料(图书需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登记造册)等费用;
3.出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论文、教材的版面费;
4.与项目有关的教具、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或改造等;
5.项目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课程资源开发、购买教学软件等方面的支出;
6.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或讲座费(需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超过年度拨付项目经费的10%);
7.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
8.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中用于学生到有关单位的实习费:指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收取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讲课酬金等及教师、学生到企业实习的交通费等费用。该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总额的30%;
9.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经费中用于购买笔、本、打印纸等办公用品的费用不得超过拨付经费的20%。对于立项为国家级、省级的项目,学院匹配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创新成果的资助,如:论文出版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成果交流费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执行预算管理,教务处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建立项目预算科目,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预算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按学院专项经费进行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唐山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实行系部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双负责制,并接受学院的审核和监管。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系部项目管理经费统一使用,其他部分由本项目使用,项目立项后按照提前预算、分批拨付的办法实施。
第七条 对年度检查合格的项目,学院将在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对于未完成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无故逾期不报送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学院将暂停项目经费资助,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项目经费资助。
第八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购买的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院,必须到学院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权属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院,所用固定资产须交还申报单位。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经费资助的省级、国家级项目应根据项目批准书要求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研究进度和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接受项目管理单位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题后,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项目经费结余部分一年后全部收回。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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