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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唐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教科研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指学院为保证各单位基本运行开支而安排的经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交通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专项经费指学院各单位用于指定专门用途而安排的经费,包括人员专项经费、教学专项经费、学生专项经费、图书专项经费、设备专项经费、基建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教科研经费指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由学院内外取得的教研、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财务处为各单位建立专门的经费账户,所有预算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经费由各单位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和报销。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发生支出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
第七条 学院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
1.经批准已列入预算额度内的各项经费,各单位支出后需经办人签字(如购买有验收要求的实物,需经验收人签字),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由财务处核算科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2.各单位自行组织、举办各类专项活动(如文体活动、业务活动等)、会议或培训等时,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的项目预算,需事先填写《唐山学院专项支出审批表》,注明专项活动、会议或培训等的内容、经费开支项目等,3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3000元及以上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30000元及以上还需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专项活动、会议或培训等结束后,在预算指标和开支范围内(附《唐山学院专项支出审批表》)据实报销,超预算指标和范围不予报销。
3.单位负责人本人发生的经费支出,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再按以上程序审签。
4.未列入预算而确需安排的经费开支需先经主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内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定,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需经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学院教科研经费实行职能单位归口管理,教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为科研生产处和高等教育研究所。各职能管理单位要结合财务规定制订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并严格监管、规范开支。
学院教科研经费支出,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
1.单项开支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需经办人签字(如购买有验收要求的实物,需经验收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还需经职能管理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财务处核算科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2.单项开支3000元及以上经费支出,需经办人(如购买有验收要求的实物,需经验收人签字)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经职能管理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最后由财务处核算科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三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九条 所有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支出合理,手续齐全。各单位在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单位和学院规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 经办人办理用款、报销业务,必须持有审批手续齐全的用款审批单或原始凭证,用款审批单上要注明用款单位、用途、金额,原始凭证要真实、有效,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和公章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
2.原始凭证经审核如有更正事项,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大写金额有误时只能重开,更正无效。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外,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并报销;购买图书资料的,需图书馆开具图书资料验收单方可报销。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被盗,要取得原签发单位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证明要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加盖原签发单位财务章,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所有业务支出原则上都要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费支出,报销时先按报销审批程序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要按照财政支付范围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要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符合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转账支票或汇款等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支票,财务处原则上不签发无收款单位的空白支票;如遇特殊原因需发票使用人自行填写收款单位的支票,支票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签章单位名称一致。如有不符,造成的后果,由支票使用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方式的支出,有关人员需在划卡消费的次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由个人先行垫付还款;其他方式的支出,需在取得发票及有关凭证后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出和控办支出:预算指标内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报销时提供批复的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的自采和院内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唐山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报销时提供相关手续,且工程类支出要附有工程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由施工方出具,主管单位初审,学院监察审计处复审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办的商品,要经上级控办单位审批后,实施采购,予以付款。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在经费指标内相互间的款项拨付,一律由财务处用经费指标进行划转,不再通过货币资金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学院现有经费报销支付方式如遇上级财政政策变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管理方式、程序办理。
第四章 职工借款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要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职工因公借款需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审批手续,超过30000元的借款还需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暂付款项时,要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要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按照规定期限结清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60天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借款,财务处应发出催还款通知书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者,停止借款人的一切借款,同时在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借用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离校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前,应结清应收及暂付款,以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一年内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五章 经费监督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经费管理过程中要落实经济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在经费开支上,严格把关,同时重点抓好开源节流,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每年在本单位内将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办事,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要及时做好票据稽核工作,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资金数额较大的教学、教科研、学生经费、设备和基建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应对单笔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的自采和院内招标采购的项目和年度预算下拨的5万元以上一次性专项项目实施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合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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